台灣肥胖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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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肥胖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追求醫學新知,推展肥胖醫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積分包括本會所舉辦及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所舉辦之有關肥胖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

第二章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第三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1. 繼續教育積分計有甲類及乙類兩種。凡由本會所主辦之年會、地方研討會及繼續教育活動視為甲類。其餘相關醫學會與醫學活動則視為乙類,並由教育委員會認定之。
  2. 繼續教育學分之計算以實際上課每小時一學分為原則。所有積分原始證明需請會員自行保管,本會將協助登記保存。核對後如有不同,若無原始積分證明者,一律以學會資料為最後依據。學會將定期寄發會員學分累積明細表以供查核保存。
  3. 會員參加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其教育積分每年不得累積超過一百二十學分。
  4. 出席本會年會,每次核給甲類積分二十分。會中每篇論文報告之第一作者額外核給甲類積分三分,第二作者甲類二分,其餘作者甲類一分。(至多六位)
  5. 出席國際性或國外之肥胖醫學會或專題研討會,每次核給甲類積分十五分。
  6. 參加國際性或國外之肥胖醫學會或專題研討會並發表論文者,每篇論文報告之第一作者額外核給甲類積分五分,第二作者甲類三分,其餘作者甲類二分。(至多六位)。
  7. 凡擔任本會所主辦之年會、地方研討會及繼續教育活動之講師者額外核給甲類積分五分。
  8. 發表肥胖醫學相關原著論文於科學引證指數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排名雜誌者,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核給甲類積分二十分,第二作者甲類十分,其餘作者甲類五分。
  9. 發表肥胖醫學相關原著論文於非SCI排名雜誌者,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核給甲類積分十分,第二作者甲類五分,其餘作者甲類二分。
  10. 全職參加國外肥胖醫學進修六個月以上者,每月核給甲類積分五分。六個月(含)以下者,每月核給甲類積分三分。
  11. 凡符合第四至十款條文相關資料需為申請日往前算起五年內(含)有效。
    申請者須附:
    1. 報名出席證明。
    2. 會議議程的封面影本。
    3. 發表的日期、時間、地點、題目、演講者姓名等資料影本。
    4. 該篇文章的抽印本影本。
    5. 國外進修相關證明。
    6. 其他積分認定所需相關證明等。並由教育委員會認定通過後,得發給積分證明。

第三章 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

第四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
  1. 本會所主辦之各項學術活動積分申請與認定將依據第二章各條款自動生效。
  2. 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向本會申請繼續教育積分需在開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於審核確認後以限時掛號函告申請單位,並公佈於本會出版之期刊雜誌及網站(www.obesity.org.tw)。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者恕不受理。
  3. 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來函需註明舉辦之時間、地點、活動名稱、演講者姓名及科別、演講課程表與內容摘要、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等資料。(請參考附件)。
  4. 主辦單位應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七天」內,將出席簽名單正本寄回本會。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承認。
  5. 非本會主辦之活動單位申請積分每件審查工本費新台幣一千元整。請匯款至台灣肥胖醫學會,帳號19541645。
    相關表格請參閱附件。

第四章 施行細則

第五條
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應發給出席之證明,且應於課程結束後依實際參加情形發給證明,請勿於報到時發給出席之證明。
第六條
本會會員發表論文,如同一著作在不同之雜誌發表時,不得重複申請認定繼續教育積分。
第七條
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且不得由他人代為簽名,經發現者註銷該時間之繼續教育積分,並拒絕接受其未來半年內任何繼續教育積分之事實。
第八條
醫師如同一時間重複申請不同之繼續教育課程時,將註銷該時間所有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並拒絕接受其未來半年內任何繼續教育積分之事實。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在此期間內積分需滿一百六十分(其中甲類積分不得低於一百分),且不得有一年積分為零。
第十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報請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增訂、修改時亦同。
(2001-11-19草擬,2001-12-02會員大會決議)

第六章 附件

台灣肥胖醫學會繼續教育課程認定申請表
台灣肥胖醫學會繼續教育課程簽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