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肥胖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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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甄審原則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肥胖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肥胖醫學之專業水準並配合本會章程第五條第六款,參照醫師法第七條之一及衛生署公佈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肥胖醫學(第二專科)專科醫師甄審工作,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章 申請甄審之資格

第二條
凡申請肥胖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者須同時具備下列各項基本要件:
  1. 持有國內或教育部認定之國外醫學院校醫科或醫學系畢業證書,或經政府認定之類似證書者。
  2. 持有衛生署頒發之醫師證書者。
  3. 入會須滿一年(含)以上者。
  4. 持有衛生署認定之各科專科醫師證書,且從事肥胖醫療相關研究或臨床工作至少一年(含)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5. 三年(含)內累積修滿本會認可之教育積分120分(含)以上(甲類至少60分(含)以上,甲類及乙類繼續教育積分之區分概由本會事前認定之)者。

第三章 甄審方式、範圍及合格標準

第三條
專科醫師之甄審考試分兩部份,第一部份為筆試,第二部份為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第四條
筆試時間為二小時,其內容範圍包括肥胖的生理、心理及社會經濟之影響與變化、肥胖的評估方法與臨床處理準則、肥胖門診的技巧、肥胖相關疾病之鑑別診斷與治療、飲食與營養、行為療法、肥胖用藥、肥胖手術與另類療法及其他肥胖相關之知識與技能等。
第五條
筆試試題採選擇題方式,成績採百分法計算,以六十分以上為及格。
第六條
口試內容範圍包括筆試內容相關知識之實務。
第七條
口試試題採問答題方式,成績採百分法計算,以六十分以上為及格。
第八條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之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章 申請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第九條
專科醫師之甄審考試,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筆試、口試日期、考試地點、參考書目及有關事項,應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第十條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訊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
參加甄審者須填寫及繳交下列表件:
(一)、本會所提供之報名表。
(二)、本原則第二條或第三條所列之各項證件影本各兩份。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若為補行口試者,需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各項考試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後,以書面方式通知結果。

第五章 肥胖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會甄審委員會設甄審委員十人,任期與同屆理監事相同,並得連續受聘。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甄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甄審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之,並報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十五條
甄審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審核申請甄審者之學經歷。
(二)、參與命題、監考、評分、口試及筆試等工作。
(三)、監理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工作。
(四)、其他有關甄審之工作。

第六章 證書有效期限及展延辦法

第十六條
肥胖醫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後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者須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事宜,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者視同放棄。
第十七條
欲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有關肥胖醫學之學術或教育活動,其累計積分需達160分以上(其中含甲類至少100分)。積分數依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之規定計算。
第十八條
本會主動於本專科醫師證書到期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各專科醫師申請展延事宜。
第十九條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應繳交相關費用及下列表件:
  1. 展延申請表及其他有關積分之證明文件。
  2.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第二十條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結果,由本會以書面方式通知。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時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如執行違反本會宗旨之肥胖相關醫療行為或因該行為經本國法律判刑確立者,經甄審委員會確認後得自即日起終止其專科證書資格並不得展延或再次申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專科醫師甄審、證書發給、成績複查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依實際需要,收取甄審費、證書費或複查費。各項費用之額度,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三條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至少保留二年;但筆試及格成績需補行口試者,應至少保留五年。
第二十四條
有關專科醫師甄審,凡本原則未規定者,參照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須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八章 特別條款

第二十六條
為因應首屆肥胖專科醫師甄審辦法而制定本特別條款。
第二十七條
首屆甄審委員會設甄審委員七~十人。由理事長甄審提名之,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任命之,本會理事長為甄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第二十八條
首屆甄審委員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要件
  1. 具衛生署認定之專科醫師資格,且為本會會員者。
  2. 具教育部審定教授資格者。
  3. 從事肥胖醫療相關研究或臨床工作至少三年(含)以上者。
第二十九條
本甄審委員職責與第十五條條文內容相同。
第三十條
本甄審委員於首屆專科醫師甄審舉行後即取得本專科醫師資格。
第三十一條
凡醫師符合第二條一至四款之各項要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不經筆試直接參加口試:
  1. 具有國外肥胖醫學專科醫師資格,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2. 具教育部審定講師(含)以上資格,且最近五年內曾在相關醫學雜誌發表與肥胖醫學相關之原著論文三篇(含)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3. 擔任肥胖醫學臨床工作滿三年(含)以上,且最近五年內曾在相關醫學雜誌發表與肥胖醫學相關之原著論文三篇(含)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4. 擔任肥胖醫學臨床工作滿五年(含)以上,且最近五年內曾以第一作者身分於相關學會正式報告論文(口頭或海報)五篇(含)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5. 曾在國外進修肥胖醫學一年(含)以上,且繼續從事肥胖醫學之相關工作滿兩年(含)以上,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第三十二條
凡醫師符合第二條第ㄧ至四款之各項要件,並修滿教育積分一百二十學分(其中肥胖醫學會甲類不得低於三十分)者,得依序參加筆試及口試。
第三十三條
本特別條款於首屆專科醫師甄審後即自動失效。